www.88pt88大奖娱乐-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通知

日期:2015-6-4 9:26:00 点击数:31262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2013年,我司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司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内容

 研学旅行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学校组织安排,以培养中小学生的生活技能、集体观念、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开展的一种普及性教育活动,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重点突出全员参与、集体活动、走出校园、实践体验。

(二)基本原则

研学旅行是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发和组织实践,其基本原则是:

1.公益性原则。研学旅行应坚持公益性质。所需费用应由学生个人承担的。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只能收取基本费用,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敛财,对特困家庭的学生要减免费用。

2.普及性原则。研学旅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面向全体中小学生,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

3.教育性原则。研学旅行活动内容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为培养个性化,创新型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空间。

4.实践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接近自然,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实施时间

研学旅行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教育阶段各实施一次,原则上小学阶段2天1夜,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实施;初中阶段3天2夜,在初中一或二年级实施;高中阶段4天3夜,在高中一或二年级实施。学校可根据教学计划,学生活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

 二.试点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立研学旅行运行管理机制。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形成研学旅行活动开展的管理模式和规章制度,探索能力培养新模式,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探索建立研学旅行协同配合机制。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当地财政、旅游、交通、文化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形成常态化、高效率的社会协作机制。

(三)探索建立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机制。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形成行之有效的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模式。

(四)探索建立研学旅行经费保障机制。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研学旅行活动基本需求,研究制定所需收费项目及标准和贫困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活动所需经费补助项目及标准。

(五)探索建立研学旅行科学评价机制。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研究制定研学旅行活动的督导方式和评价标准,并纳入学校综合考评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遴选本省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地区及学校,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检查,定期进行评估。要与我司委托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学旅行课题组密切配合,做好课题研究的相关工作。

(二)试点地区和学校要把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纳入学校课程计划,要从运行模式、内容设计、活动流程、条件保障、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活动总结及评价等方面认真规划,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研学旅行活动意义,逐步引导大众转变教育观念,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研学旅行活动,要及时收集研学旅行活动开展情况,宣传介绍试点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好示范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教育部基地教育一司对研学旅行试点工作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请各试点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省研学旅行试点工作计划,并汇总本省试点学校情况,包括本年度各试点学校名单及各校拟开展研学旅行的具体时间(日期和天数),内容、路线、年级、学生人数(大致)、教师人数、负责人、联系人(姓名、邮箱、电话)等内容,于2014年4月4日前一并报送我司。

联系人:宋师亮  联系电话:010-66096421

电子邮箱:songshiliang@moe.edu.cn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4年3月4日

 







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

(试行)

2014-07-14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以下简称:境外研学旅行)是指根据中小学学生的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在学期中或者假期以集体旅行和集中住宿方式,组织中小学学生到境外学习语言和其他短期课程、开展文艺演出和交流比赛、访问友好学校、参加夏(冬)令营等开拓学生视野、有益学生成长的活动。

第三条 境外研学旅行应当以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为目的,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丰富中小学的课程内容和社会实践,增进与国外中小学学生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举办和实施境外研学旅行要遵循安全、文明、实效的原则,符合中小学学生的特点与需求,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举办境外研学旅行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具有明确、有益的教育目的和适当、周密的教学内容,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

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1/2。

第六条 境外研学旅行要注重活动特色,丰富教育内容,可以选择或者包含环保、科技、人文、自然、历史、文学、艺术、体育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选择与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机构合作的,要通过相关渠道核查境外机构的合法性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承接条件,并应在活动宣传阶段即向拟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其家长做出说明。

境外研学旅行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八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同拟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机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对于需要乘坐汽车长途旅行的,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出现车辆老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

第九条 举办者不得因与境外机构合作而自行声明免除自身对境外研学旅行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 境外研学旅行一般应以小学四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为主体,组织三年级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参加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特别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应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中小学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承受能力,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2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

第十二条 选择境外研学旅行目的地,应在兼顾气候、交通、卫生、语言、食宿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环境安全、友好、文化内涵丰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注重体验多样性文化,不宜偏重单一国家或者地区。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要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规避战争、疾病、灾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三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事先要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

学生家长要审慎选择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并向举办者提供书面的署名同意书和学生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举办者要与学生家长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依法签订协议,并可就学生违反团队规则或者因离团发生意外的责任归属和处置办法等依法做出书面约定。

举办者要为学生全员和带队教师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举办者要做好学生、家长的行前培训和说明工作。

举办者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可以手册、讲座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注意保管好个人证件和随身物品,牢记带队教师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当地报警电话,掌握当地交通、公共安全、饮食等基本常识,留意交通工具和住所的紧急逃生路径或出口,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举办者要加强学生的文明出游教育。要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为重点,指导学生学习文明出游知识,掌握基本文明礼仪和目的地风俗禁忌等常识。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中国青少年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举办者要在行前向家长介绍活动行程和注意事项,提醒家长保持活动期间联络方式畅通,做好学生行前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者要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备份工作,以备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提供。在境外期间,举办者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及时沟通活动进展情况。条件允许的,可以每天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举办者要为赴境外研学旅行团组配备随团带队教师,并指定1名带队教师为领队。团组的带队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0。学生年龄结构偏小的团组,需酌情增派带队教师。举办者应在出行前培训带队教师掌握紧急救险和医学急救的知识。

带队教师要熟悉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含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较强的执行力,拥有良好的语言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在境外期间,领队和带队教师要协调落实教育教学活动,临机处置和排除交通和其他安全隐患,配备应急药物,关注学生的饮食卫生,并常备护照复印件等学生信息。

遇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或其他紧急、突发情形的,领队和带队教师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我驻外使领馆和举办者报告。

第十九条 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 中小学学生参加非本校组织的境外研学旅行的,家长应当告知学校。一个学校有超过5名学生参加同一个境外研学旅行的,学校应当告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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